2019年至2020年期间,某债券发行人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,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,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同时,该债券发行人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、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。
证监会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、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依法对该债券发行人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并罚款41.75亿元,对该债券发行人时任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,并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》(证监会令第115号)第三条第一项、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并对另外5名责任人给予警告,分别并处以2500万元、900万元、750万元、280万元、20万元的罚款,其中3人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;对1名责任人处以200万元的罚款。